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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900:11

 

台北一名40多歲郭姓男子和妻子共同經營一家公司,去年郭妻在公司電腦發現一個可疑的影片檔,好奇點開一看,驚見丈夫和其他女子的性愛影片,而且影片女主角還不只1人,當場崩潰,事後怒告丈夫及林姓、蕭姓女子通姦。台北地檢署勘驗影片,認定郭男外遇2女,今依通姦罪將3人起訴。 
 
郭妻控訴,她去年在公司電腦發現一個神秘的資料夾,打開意外發現不少性愛影片,雖影片燈光昏暗,但她仔細一看,驚覺片中男主角竟是自己的丈夫,女主角則是丈夫在某民間社團認識的林姓女子。郭妻按耐著怒火,一一將性愛影片看完,才知原來丈夫的出軌對象不只1人,其中有不少段性愛影片,女主角是另名蕭姓女子。
 
不僅如此,資料夾中還有不少郭男分別和2女出遊的合照,以及雙方赤裸緊緊相擁的照片,郭妻回家察看家中電腦,還發現2女分別寫給丈夫的情書,其中包括「我會等你離婚...」等曖昧內容,郭妻氣炸,憤而提告。
 
檢察官開庭時,郭男和林女、蕭女坦承彼此在同社團認識,但否認是影片中的主角,但檢察官勘驗性愛影片,認定3人就是影中人,昨依通姦罪將3人起訴。(賴又嘉/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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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通姦與民事賠償構成要件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規定,有配偶者與人通姦,可處1年以下徒刑。


 


但每個法官對「通姦」的定義並非完全一致,有的僅是書信中寫到曖昧字眼,就被法官認為構成通姦,但也有人全身赤裸,被抓姦在床,卻獲判無罪,目前審判實務上,對於通姦的定義,是視有無性交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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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就監護權裁判時,判斷的標準為何?



法院裁判監護權歸屬時,會根據子女的最佳利益,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考慮一切情況,並且特別考慮下列事項:


1.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
子女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
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和態度。
5.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感情狀況。


經濟能力不是絕對的監護權判決考量因素,誰可以把孩子照顧好才是最重要的,法官也會尊重孩子本身的意願,盡量將監護權判給孩子原本的主要照顧者,以減少孩子生活上的變動。


假如是由經濟能力較差的一方取得監護權,法官也可能會要求另一方多負擔一些扶養費用,藉由雙親的分工,使孩子能繼續在有爸爸、有媽媽關愛的環境下成長。


若父母一方曾有家暴之記錄,法院會推定家庭暴力的加害人不適宜照顧孩子,除特別情況外,會將監護權判給沒有暴力的一方(家暴防治法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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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請離婚,怎樣才會比較有勝算?
刑案鑑識專家李昌鈺常說「證據會說話」,法律界也有「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的名言。要打贏離婚官司,證據愈充足,勝算愈大。


例如,因家暴而以「不堪同居虐待」訴請離婚,可以蒐集的證據包括:驗傷單、照片、可以證明對方施虐的錄音帶、被撕毀的衣物、悔過書、人證(子女、親友)等;如果是精神虐待(如語言暴力、限制行動等),可蒐集錄音帶、請親友及鄰居作證。


「雖然證據強弱由法官決定,但累積多一點證據,就有一定份量」


近年常見夫妻因外遇而引起語言或肢體暴力,但要用「配偶通姦」訴請離婚通常勝算較小,因為捉姦困難、證據(證明對方與外遇對象發生性行為)不易取得,因此可以搭配「其他重大事由」(例如兩人個性不合、時常爭吵、離家出走,證明婚姻已難以維持)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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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抓姦,會被對方反告侵入民宅嗎?



外遇抓姦的重點就是需要警察陪同,但不能強行進入(法律在其人被確定有罪之前,推定為無罪) 所以不能以現行犯之假設理由來請鎖匠開門。外遇抓姦採證愈詳細,愈能取信法官認定為其雙方有通姦事實。


重點是抓姦時原告必要配合警方,製作指證筆錄,表示是經由當事人檢舉,警察才會有進一步的行動,主要是保障警方執法的適當性,之後會同警方的侵入及搜索行為也都要於 24小時內報由檢察官及法官才行,不然警方拒絕配合也是剛好,另外非法的偷拍及取得證據將來在法庭裡亦為無效,甚而因此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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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於通姦有何規定?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又稱和姦,所以別於強姦(最高法院十七年第十月十三日決議)。本罪之特別要件有二: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二則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又因本罪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故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二)本條後段規定相姦罪。乃謂認識與自己通姦者為有配偶之人,而與之和姦之犯罪。本罪主體不以有配偶為必要,但未滿十四歲之女子,因無責任能力,所以不得為本罪主體;反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與幼童性交罪之被害人。另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子女則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之被害人,亦不得為本罪之主體。所以行為人與此等人(上述幼童)相姦者應成立與幼童性交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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